周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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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XX,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XX,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再审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XX申请再审称,一、截止2019年7月,杨XX才知道自己被起诉,才知道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二、本案系一起明显的套路贷,张XX涉嫌套路杨XX,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根据银行转账流水,张XX与杨XX双方自2015年5月29日起就有资金往来,当天杨XX向张XX借款6万元,张XX按月利率6%向杨XX收取利息,并提前收取了5月29日至6月28日的月利息3600元,杨XX实际收到借款本金56400元。此后6月28日、7月28日、8月28日,杨XX总共3次向张XX转账3600元。此后双方不断互有转账,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9月4日,双方转账总笔数为64笔,张XX向杨XX累计转账906400元,杨XX向张XX累计转账XXX元,杨XX向张XX多支付了146260元,故不存在杨XX尚欠张XX借款的事实。2、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10月3日期间,杨XX多次向张XX转账,一审法院认定杨XX一直未还款付息,与事实不符。3、张XX在一审法院中主张截止2016年5月29日向杨XX实际支付借款本金118000元,这与事实不符。该118000元实际上是从2015年5月29日杨XX向张XX第一笔借款56400元逐步演变而来的,通过不断的转进转出,达到张XX虚构高额债务的目的。张XX涉嫌套路杨XX,并迫使杨XX出具不真实的借条,并通过向一审法院起诉,达到实现诈骗杨XX财产的目的。张XX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一、杨XX以其本人不知法院判决内容而逃避债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在一审程序中法院是以公告传唤的形式通知其本人。二、杨XX完全颠倒黑白,且恶人先告状,想随意用套路贷的名义来逃避债务。2015年5月29日本人借款56400元给杨XX,后来杨XX分三次各转了3600元归还,共计10800元,此款系2015年5月29日就已借给杨XX,现在不过是还答辩人本金。此后,双方不断互有转账、现金往来。至2016年10月初,经双方结算杨XX仍借118000元,此款中有转账有现金交易,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杨XX写份借条给答辩人,写明借款日期为2016年5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杨XX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应对自己的借款行为负责。如果答辩人有威胁强迫利诱或以其他手段逼迫杨XX写下借条,杨XX也应提出相应的证据,不能仅凭空口而说就否认欠款事实。请求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复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杨XX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厦门市XX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证明杨XX于2017年2月初即在厦门工作与生活,根本不在连城县,杨XX客观上接收不到任何诉讼材料。证据二厦门XX存款明细账,证明杨XX与张XX之间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双方累计转账64次,张XX向杨XX累计转账906400元,杨XX向张XX累计转账XXX元,杨XX向张XX多支付了146260元,不存在杨XX尚欠张XX借款的事实。
经质证,张XX对杨XX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有转账有现金交易。
被申请人张XX向本院提供:证据一2016年7月14日《借条》和《收条》复印件,证明在双方结算之前,双方还有五万元的借款往来。证据二短信、微信的截屏,证明杨XX2018年10月知道法院判决的事情。
杨XX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一需要向当事人核实才能确认。证据二杨XX是否有收到张XX的短信、微信无法确认,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主张。
复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杨XX对张XX一审提供2016年5月29日《借条》、《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二、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向杨XX公告送达(2018)闽08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
三、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四、杨XX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止再审申请人杨XX与被申请人张XX之间有资金往来,后经双方结算,杨XX向张XX出具案涉《借条》、《收条》,《借条》、《收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杨XX对《借条》和《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此,可认定杨XX与张XX的借贷关系成立。杨XX提供银行存款明细账以主张张XX涉嫌套路杨XX,杨XX与张XX不存在借贷关系。张XX质证认为双方互有转账、现金往来,并举证证实双方结算前即2016年7月14日杨XX有向张XX借款5万元,该笔借款与杨XX提供的银行存款明细账能够相互印证。杨XX仅凭银行存款明细账主张张XX涉嫌套路贷的理由不能成立。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12日杨XX向本院申请再审。杨XX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杨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周江,2009年06月毕业于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专业及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