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桃源XX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仙鹤路居委会二组。
经营者:熊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福建XX律师。
原告黄XX诉被告桃源XX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X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