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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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刘XX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庄XX,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庄XX与被执行人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垫付款78516、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共计28227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78元、受理费88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XX户籍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被退回,后向被执行人刘X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刘XX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刘XX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刘XX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股权、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3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上述被查封房产,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X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周江,2009年06月毕业于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专业及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