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侨文XX。
法定代表人: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8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