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德堂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石XX,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石XX,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山县XX公司,住所地:龙山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3130MA4L2LX36D。
法定代表人:彭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石XX、龙山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杨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