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德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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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主任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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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石XX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向德堂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石XX,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石XX,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山县XX公司,住所地:龙山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3130MA4L2LX36D。

法定代表人:彭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石XX、龙山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向德堂,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的十多年中,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