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八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XX元五角,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向 明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