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德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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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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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向德堂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八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XX元五角,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向 明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C
向德堂,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原主任,法律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的十多年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