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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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淮安市XX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以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802行初40号
原告A,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住淮安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XX,住所地淮安市福地路淮安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A,该局医保处处长,
第三人淮安市XX公司,住所地淮安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淮安市XX、第三人淮安市XX公司工伤认定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经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束C
张以政律师,执业以来,通过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开发建设、金融、侵权、离婚、劳动、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