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都市宾城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都市宾城娱乐中心的起诉。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