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利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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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利烈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71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A,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龙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龙门县,2018年4月3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8年4月3日6时05分,民警在楚雄市鹿城南路如意宾馆303号房间抓获被告人A,并通过仪器检查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281.8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A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A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A的辩护意见为:1.旋炳南系受人雇佣运输毒品,在毒品犯罪中仅起到从属和辅助作用,且在客观上受到胁迫,系胁从犯;2.本案毒品未分散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3.旋炳南系初犯、偶犯,据此,该辩护人请求法庭对A减轻处罚,对其在有期徒刑七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被告人A携带毒品从普洱到达楚雄,当日6时05分,民警在楚雄市鹿城南路如意宾馆303号房间抓获A,后通过仪器检查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52坨,共计净重281.81克,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关于抓获被告人A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如意宾馆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了民警于2018年4月3日6时05分在楚雄市鹿城南路如意宾馆303号房间抓获被告人A,后通过仪器检查从其体内查获疑似毒品物的事实, 2.关于疑似毒品物的提取笔录、封装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经公安机关称量、取样和鉴定,从被告人A藏带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281.81克,且以上鉴定意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告知了A的事实, 3.查获毒品的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了被告人A所藏带毒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藏匿位置等情况及以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 4.被告人A的身份证、其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证明材料,证实了A在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及其他主体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了A供述的让其吞毒品的其称为“B”的男子的电话号码,经公安机关拨打均无法拨通,公安机关无法继续查证的事实,且A无法提供该人的姓名、住址等其他可查性线索, 6.被告人A的供述、其智能轨迹分析材料,A供述了其为获取13,000元人民币的高额报酬,受一名陌生男子的邀约前往云南边境运输毒品,其在A的“三兄弟”宾馆拿到毒品并吞入体内后,乘车经普洱到达楚雄,当其入住楚雄市鹿城南路如意宾馆时,在该宾馆303号房间被民警抓获的事实,A的供述与其活动轨迹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由公安XX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藏带海洛因281.81克从普洱运输至楚雄,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A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对旋炳南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及相关情节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A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本人供述外,在案无其他证据证实其系受到胁迫而实施犯罪,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A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应予以严惩,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本院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3年4月2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二百八十一点八一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XX云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杨明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B
郑利烈律师,云南万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等业务。郑利烈律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万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