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利烈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初715号 原告:上海XX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XX, 负责人:A, 原告上海XX司诉被告云南XX公司、云南XX公司汽车销售服务第一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XX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云南XX公司汽车销售服务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司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云南XX公司汽车销售服务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XX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芸 审 判 员 宋 婕 审 判 员 陈 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晓岚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