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甜律师
胡梦甜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802872840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从“无罪改判”看走私案件中的主观故意认定

作者:胡梦甜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3次举报
2026-06-25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案情回顾:从七年刑期到无罪释放

罗某某(船长)、李副驾驶“嘉智号”货船从泰国返回中国关累港。海关在船上查获未申报的象牙、海马制品等珍贵动物制品。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人上诉,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为什么改判?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无法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二上诉人具有走私的故意……不能以被告人应具有的职责、经验来推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立场。在很多走私案件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往往会说: “你是船长/司机/货主,你有多年从业经验,你应当知道要如实申报,你没申报,所以你肯定明知。”但高院指出:职责和经验本身,不等于犯罪故意。

无罪判决的三大支撑点

1. 存在被“蒙骗”的合理可能

二上诉人一直稳定供述:货物是泰国加油船老板“老曾”委托帮忙带的9箱“工艺品”,没有收运费,包装严密没有拆开看。
法院认为,根据《走私刑事案件意见》第5条,不能排除行为人被蒙骗的情形,不应推定其明知运输的是珍贵动物制品。

2. 没有典型的逃避监管行为

涉案9箱货物放在船上明显位置,没有藏匿、伪装;被查获时仍在法定的14天申报期内;报关义务人实际上是收货人,而非船长、大副。
这些细节都指向一个结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

3. 报关义务人不是运输工具负责人

法院明确引用《海关法》指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才是申报义务人。船长、大副未如实申报,可能违反行政规定,但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对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走私案件的调查或指控,请务必重视以下几点:

1 不要认为“货被查到”就等于“人一定犯罪”——主观故意需要独立证据证明。

2 是否明知、是否被蒙骗、是否有逃避监管行为,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3 经验、职责、身份不能直接推定为犯罪故意,法院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我们能为你做什么

结合我们在走私案件辩护中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为你:

  •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寻找“主观故意”方面的抗辩点;

  • 分析是否存在被蒙骗、不知情、无逃避监管故意等无罪或罪轻情节;

  • 从鉴定程序、证据链完整性、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制定辩护策略。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来电咨询。
案件未结,一切皆有可能。

胡梦甜律师|如有法律需求,欢迎直接来电进行咨询,文字咨询不一定能及时回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保险理赔、交通事故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1440320********9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保险理赔、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