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案情回顾:从七年刑期到无罪释放
罗某某(船长)、李副驾驶“嘉智号”货船从泰国返回中国关累港。海关在船上查获未申报的象牙、海马制品等珍贵动物制品。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人上诉,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为什么改判?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无法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二上诉人具有走私的故意……不能以被告人应具有的职责、经验来推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立场。在很多走私案件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往往会说: “你是船长/司机/货主,你有多年从业经验,你应当知道要如实申报,你没申报,所以你肯定明知。”但高院指出:职责和经验本身,不等于犯罪故意。
无罪判决的三大支撑点
1. 存在被“蒙骗”的合理可能
二上诉人一直稳定供述:货物是泰国加油船老板“老曾”委托帮忙带的9箱“工艺品”,没有收运费,包装严密没有拆开看。
法院认为,根据《走私刑事案件意见》第5条,不能排除行为人被蒙骗的情形,不应推定其明知运输的是珍贵动物制品。
2. 没有典型的逃避监管行为
涉案9箱货物放在船上明显位置,没有藏匿、伪装;被查获时仍在法定的14天申报期内;报关义务人实际上是收货人,而非船长、大副。
这些细节都指向一个结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
3. 报关义务人不是运输工具负责人
法院明确引用《海关法》指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才是申报义务人。船长、大副未如实申报,可能违反行政规定,但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对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走私案件的调查或指控,请务必重视以下几点:
1 不要认为“货被查到”就等于“人一定犯罪”——主观故意需要独立证据证明。
2 是否明知、是否被蒙骗、是否有逃避监管行为,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3 经验、职责、身份不能直接推定为犯罪故意,法院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我们能为你做什么
结合我们在走私案件辩护中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为你: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寻找“主观故意”方面的抗辩点;
分析是否存在被蒙骗、不知情、无逃避监管故意等无罪或罪轻情节;
从鉴定程序、证据链完整性、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制定辩护策略。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来电咨询。
案件未结,一切皆有可能。
胡梦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