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这一表述,旨在平衡“认罪的明确性”与“被告人合理辩解的权利”。具体理解如下:
1. “主要犯罪事实”的含义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足以影响犯罪成立及基本量刑档次的核心事实要素,通常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例如,谁(主体)、在什么时间地点(客观方面)、基于什么故意或过失(主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决定行为性质的事实:如盗窃中的“秘密窃取”、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与伤情结果”等。
基本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主从犯、犯罪数额(达到某一量刑档次的数额)等。
2. “个别事实情节”的含义
个别事实情节是指不影响犯罪成立、不改变基本量刑幅度、不否定核心行为性质的次要、边缘性事实。例如:
非关键细节:作案工具的具体品牌、赃物的精确数量(在远超立案标准的前提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顺序或次要参与者动作等。
与定罪量刑无直接关联的琐碎事实:如被告人对案发当天的天气、路况等环境细节有不同记忆。
不影响行为性质的次要情节:如诈骗案中,被告人承认骗取了被害人10万元,但认为其中2万元系对方主动“感谢”而非其欺骗所得——只要不否认整体诈骗事实,该异议属于对个别情节的辩解。
3. 提出异议后仍认定为“认罪”的条件
异议不否定主要事实: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核心行为是自己所为,且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或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例如:承认打了人,但认为没打到要害部位——仍属认罪;若承认打人但声称是“正当防卫”且拒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伤害,则可能不构成认罪(除非最终接受司法机关意见)。
异议不导致主要事实不清:如果异议涉及的是足以推翻整个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过程的关键点,则不属于“个别情节”。例如:抢劫案中,被告人承认拿走了财物,但辩称“被害人主动赠送”,这就否定了“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取财”这一主要事实,不构成认罪。
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指导意见中强调“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仍属认罪。同理,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后,只要不坚持该异议足以推翻指控,一般也不影响认罪认定。
总结
该表述的核心精神是:只要被告人承认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不从根本上推翻指控,允许其对不关键的细节或法律评价提出不同看法,以保障其辩护权。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个别情节”,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体系以及该异议是否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发生质变来综合把握。
胡梦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