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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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被查获,最终为何无罪?

作者:胡梦甜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次举报
2026-01-26

在一起看似证据确凿的醉驾案件中,被告人贾某某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法定标准而被提起公诉。然而,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两次合议后,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这起案件的转折点究竟在哪里?对于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来说,这又能提供哪些重要启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4月11日晚,贾某某在与朋友聚餐饮用了两瓶啤酒后,驾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采血,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明显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刑事立案处罚。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提出了多项质疑,最终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指控不成立。

二、法院排除关键证据的四个理由

1. 血样提取程序严重不规范

根据《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 消毒液使用不明:登记表中消毒液名称一栏空白,无法确认使用的是否为不含酒精成分的合格消毒剂。若使用含酒精的消毒液,可能导致血样污染,检测结果虚高。
  • 采血人员填写不完整:仅填写了抽血人员姓名,其余内容非其本人填写,难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血样数量存在明显矛盾

  • 登记与实收数量不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鉴定委托书》中记载血样量为3mL。
  • 鉴定机构实际仅收到2mL: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函件中明确表示仅收到血样2mL。
  • 无法排除污染或调换嫌疑:这1mL的差异,加上未见血样密封完好的充分证据,导致“血样是否被污染、调换或添加其他成分”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3. 血样送检严重超期

  • 血样应立即送检,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在3日内送检。本案中,采血时间为4月11日21时,鉴定机构受理时间为4月16日,明显超过法定送检期限。
  • 虽然公安机关提交了《呈请延长血样送检时间审核意见表》,但该手续也不符合“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实质要求,且无证据证明超期保存的血样仍符合鉴定条件。

4. 血样保存条件与容器合规性存疑

  • 采血管合规性不明:鉴定机构称收到血样装在“一支抗凝管中”,但该试管无生产标签等标识,无法证明其为合格真空抗凝管。
  • 低温保存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均称已低温保存,但无温度记录等客观证据支持。

三、核心辩护逻辑与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的核心定量依据,但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程序正当、保存规范、来源清晰的基础之上。本案中,从提取、封装、保存到送检、鉴定的整个证据链条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与事实不清之处,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法确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关键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被依法排除,而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对面临醉驾指控者的重要启示

  1. 程序合法性是生命线:醉驾案件不仅是事实认定,更是程序审查。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消毒、采血、登记、封装、保存、送检——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
  2. 及时固定与审查证据:如对检测过程存疑,应第一时间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血样登记表、保存记录等,并注意保存相关沟通记录。
  3. 专业辩护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人无罪,凸显出系统性质证与专业程序辩护的重要性。聘请熟悉醉驾案件质证要点的专业律师,能有效发现程序漏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不轻易认罪认罚:若对鉴定结果或程序有合理怀疑,应在律师指导下审慎决定是否认罪认罚。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无效,进而影响全案认定。

五、结语

本案并非鼓励酒后驾车,而是鲜明地体现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这一法治原则。它提醒执法机关必须严格规范取证流程,也告知每一位公民:在面对刑事指控时,法律赋予你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如有法律需求,欢迎直接来电进行咨询,文字咨询不一定能及时回复!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大学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3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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