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是发案率高、社会关注度广的一类犯罪。面对此类指控,当事人与家属往往因“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等表述而感到无力。然而,专业、精准的辩护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显著影响最终结果。本文旨在为您解析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要点与量刑逻辑。
一、核心辩护要点解析:找准案件的“命门”
成功的辩护始于对指控逻辑的精准解构。针对诈骗罪,以下几个要点的攻防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1. 根本前提之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如借款不还、合同违约)的黄金标准。根据司法实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量:
事前:是否有虚构身份、隐瞒真相、夸大履约能力等欺骗行为。
事中:获得资金后的实际用途。若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而非约定用途,则倾向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事后:是否出现失联、逃避、转移资产等行为。
辩护策略:对于经济纠纷类案件,应着重论证资金用于正常经营,虽有夸大但具备基本履约意愿和能力,因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未能偿还,以此阻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2. 数额之辩:金额如何认定?
犯罪数额是量刑的基石,尤其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数额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
计算范围:只计算诈骗直接既遂的金额。对于行为人未参与的、上游或下游其他团伙实施的犯罪金额,应予扣除。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在集团犯罪或团伙犯罪中,并非对所有涉案总额负责。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通常只对其参与期间、实际涉及或知情范围内的诈骗数额负责。
既遂与未遂:对于诈骗未遂部分,如果数额巨大,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者并存时,择一重处。
辩护策略:严格审查账户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区分“犯罪成本”、“往来款”与“诈骗所得”,精确计算个人涉及的数额,防止“责任连带”。
3. 地位之辩:是主犯还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与从犯是量刑产生天壤之别的关键。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者,需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如提供技术帮助、担任话务员、从事取款等单纯执行人员。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策略:对于受雇参与、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分赃或仅获取少量报酬、不掌握核心诈骗模式的人员,应积极论证其从犯地位,大幅降低其量刑基准。
二、量刑标准详解:影响刑期的“砝码”
了解量刑规则,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有效辩护。诈骗罪的量刑主要围绕数额和情节展开。
1. 基本量刑档次(以个人犯罪为例)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圳、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地区为:
数额较大(6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和“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 266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关键量刑情节及其影响
在确定数额档次后,以下情节是法院调节最终刑期的核心变量,也是辩护工作的着力点:
退赃退赔与取得谅解:这是最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积极退赔、挽回损失,特别是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能够显著体现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可大幅从宽,是争取缓刑或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关键。
认罪认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条件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获得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的处理。
自首与立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等构成立功。二者均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他酌定情节:如初犯、偶犯,参与时间短、作用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均可作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辩护维度
除了上述通用要点,电信网络诈骗因其特殊性,还有独特的辩护空间:
主观明知:对于提供银行卡、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员,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是定罪关键。不能仅因提供帮助就推定其明知,需结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结语
面对诈骗罪指控,绝望与回避无济于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能否在复杂的证据与法律关系中,精准定位上述辩护要点,并通过专业工作影响法官对事实与情节的判断。
专业的价值,在于将冰冷的案卷还原为有温度的故事,将模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清晰的权益边界。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定性,到每一笔金额的核算,再到每一个情节的争取,都是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坚实一步。
面对复杂指控,专业辩护是拨云见日的唯一路径。
胡梦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