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有一天,来了个愁眉苦脸的包工头老李。他说:”胡律师啊,我这次可真是被坑惨了!"
我问:"咋回事啊,老李?"
老李叹了口气说:"我接了个活,那发包方可'精明'了。一上来就说什么合同咱们先不签,你先干着,干完再算账,该多少就是多少。我一听,心想这么爽快,又是朋友关系,那就开干。谁知道这一干不要紧,干完了可就没完没了了!"
我听了不由得摇头:"这可真是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啊。"
老李接着说:"可不是嘛!工程完工后,那发包方说我干的活不值那么多钱,就是不给结算。为了尽快拿到钱,我就同意一起找个第三方机构评估造价,还签了个约定,说双方都同意按照评估结果结算。结果你猜怎么着?"
我说:"让我猜猜,那评估结果对你很不利?"
老李一拍大腿:"可不是嘛!那评估报告简直是偏向发包方,对我太不公平了。我这一年的辛苦钱可就这么打了水漂?因为这个事,我还欠一屁股债。”
我安慰道:"别着急,老李。虽然你们签了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还是会同意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的。"
老李顿时来了精神:"真的吗?那咱们赶紧告!"
于是,我们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启动司法鉴定。但这个过程并不简单。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表面上看,这个规定对我们不利,特别是在这个案件中,第三方咨询评估公司还是甲级资质。但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法律条文的解释常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经过深入研究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我代表承包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启动鉴定的必要性意见,并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应对“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条款,作出限缩解释。当事人表示受其约束的意思,是在出具评估结果之前作出的,并不代表第三方作出的评估报告,在没有接受任何异议和意见的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接受。故法庭决定启动司法鉴定。这个结果无疑给了老李一线希望。
但必须指出,并非所有法院都持相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意思表示作出时间应是在缔约中,而非在咨询意见作出之后。民事法律条款是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设置,若将该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意思表示作出时间理解为咨询意见作出之后,该条款的设置将无任何意义。
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在条文解释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还是提交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咨询意见,证明确实存在重大错误。这样法官就会更倾向于认为应作出限缩解释。这个案件中,我们就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严重不客观不准确,这为我们赢得了有利的局面。所以,针对不同的案情,突破点是不一样的,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
这个案子中第三方在出具评估报告中也存在一些程序中的问题,比如评估人员跨专业进行评估,没有发出征求意见稿等等。不过在建设工程的案件中,实体是大于程序的,如果对第三方的评估报告提不出实质上的异议,程序上出现问题,法院经常会以是小瑕疵来进行补正。但是如果实体上确实存在大问题,程序上的问题就是锦上添花。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共同委托第三方作出咨询意见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尽量避免签署约定受咨询意见约束的协议,给自己留有余地,以免日后陷入被动局面。
记住,在建筑圈混,不仅要会盖房子,更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各位老板们都能在繁忙的工地之外,多学点法律知识,让自己的事业既能蒸蒸日上,又能稳如泰山。
胡梦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