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创业者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责任这个事儿。为啥要聊这个呢?因为这可是涉及到公司能不能顺利起步、股东之间能不能和谐相处的大问题。我先给大家讲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再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说说这里面的门道。
先说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要是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那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就得和这位“不靠谱”的股东一起,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话听起来有点拗口,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假设你和你的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你俩各出100万。可到了实际出资的时候,你朋友只出了50万,剩下的50万一直没动静。这时候,要是公司对外欠了债,债权人找上门来,你作为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得和你这位“不靠谱”的朋友一起,对那50万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你可能得先替你朋友垫上这50万,然后再找你朋友要。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有的认为发起人要对其他发起人的全部出资(包括实缴和认缴)承担连带责任。有观点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范围应限于设立时需实缴的出资更为合理,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这话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毕竟,要是公司设立后股东的出资情况,发起人还得一直背锅,那确实有点说不过去。
接下来,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苏02民终2111号案件中,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起人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起人则无相应审查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昇某公司要求黄某对汇某公司设立后周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结果,法院认为这个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为啥呢?因为周某没履行出资义务是在公司设立之后,这时候,发起人黄某已经没有审查义务了。所以,昇某公司的要求就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能明白,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责任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的。作为股东,你得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老老实实出资,不然,一旦出了问题,你可能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给大家的建议是,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把公司章程规定清楚,出资的事儿也得按时按量完成。要是遇到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大家更好地理解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责任这个事儿。要是大家在创业或者经营公司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不妨找专业律师咨询咨询,毕竟,法律这事儿,还是得专业人士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