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上发生工伤,可以选择按照工伤主张赔偿,也可以选择按劳务关系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但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农民工到工地打工,一般都是受雇于包工头,而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包工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那么,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呢?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按照工伤赔偿的话,一般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认定工伤,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面对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个人,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民工在工地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这种情况不需要劳动者先去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该施工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即使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农民工是在施工单位工地上班,属于农民工身份。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没有购买,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按照保险赔偿的目录进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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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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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