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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者:李忠民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2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樊XX在西安市XX伙同樊XX、李XX(二人已判决)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人员超过30人,且樊XX在该传销组织中曾任大总管、申购总管(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对参加传销人员 进行组织、培训。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樊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其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XX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 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樊XX涉世不深,受骗加入传销组织,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樊XX参加“连锁经营业”、 “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人员超过30人,被告人 樊XX在该传销组织层级已达到三级以上(老总级别),且樊XX 在该传销组织中曾任大总管、申购总管,对参加传销人员进行组织、 培训。


本院认为,被吿人樊XX违反法律法规,参加非法传销组织, 其所在传销组织成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樊XX到案后能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以及第六十七条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 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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