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忠民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9日 1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系姚某某个体经营的西安市双生小姚货运服务部打票员,该货运部经营运输业务中,有帮供货方代收款项的工作。被告人负责对代收款后支付给供货方的票据进行核算,姚某某按所核对内容进行审核,再由 被告人出具核对的数额并开票据,由姚某某根据票据付款。因工作 关系,被告人知道了姚某某审核时的电脑开机密码,后被告人趁姚 勇不在之机,伪造货运单票据,并秘密打开姚某某电脑,代姚某某进 行审核,并将货款单交由姚某某转至被告人及被告人所掌握的赵轩 轩的账户内,据为已有,所获赃款玩网络游戏挥霍。自2016年 3月21日至4月4日,被告人伪造单据10张,共骗取单位货款 80439元。同年4月8日,被告人再次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时被姚某某发现,姚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姚某某的全部损失,得到了姚某某的谅解,姚某某亦出具了谅解书。2016年4月9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 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 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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