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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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

发布者:李忠民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445人看过 举报

2023-06-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1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童X、王X、白 瑞、唐XX、王XX、冯X、杨X、张X等人在蓝田县北环XX内吃饭,饭后一起前往宏辉XX 唱歌, 在 KTV 包间唱歌期间白X和童X因言语冲突,二人用酒杯互砸 对方,王X见状后与童X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对方,后王X和 童X被同伴劝离,二人在金石 KTV 门口再次因言语冲突发生厮 打,被唐XX、王XX、冯X、杨X等人拉开,后童X、王X、 白X等人先后步行至宏辉地下车库,童X和王X再次发生语言 冲突,后发生打斗。童X与王X发生打斗过程中,童X用拳头 击打王X头部和脸部,致王X鼻骨、上颌骨骨折。童X与王X 打斗亦造成童X面部软组织挫伤、左手环指远节骨折等。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童X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童X的家属与被害人王X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X 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 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之辩护意见,经查, 本案系因被告人与被害人酒后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对方,故 该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 人辩护称被告人构成自首之辩护意见,结合到案经过、询问笔 录及讯问笔录等证据,可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该 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 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李忠民律师,A证专职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在册会员,深耕刑事辩护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
1610120********22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