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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会怎么判?李忠民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李忠民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9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金某某为 满足其猎奇心理,在淘宝上购买一把射钉枪及其改装配件、击发物,通过网上视频自学加以改装为成型枪支。经鉴定,金某某制造的枪形物一把,认定为以火药动力作为发射能源的枪支。2021年4月12日,金某某被抓获归案。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 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金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 获陈骏,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 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认罪认罚,未造成损害后果,涉案枪支并不 完全符合刑法第125条规定的禁止类枪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网上购买枪管、射钉 器、枪托、接头等物品,通过网上视频学习改装成枪形物一把, 后将该枪形物放置于陈骏(已判决)家中保管。经鉴定,涉案枪形物认定为枪支且以火药动力作为发射能源。2021年4月12日, 民警根据线索在金某某位于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钟宝镇民主村三 组的家中找到其本人,金某某承认其制造枪支的事实,同时向 警告知其所制造的枪支藏于陈骏家中且陈骏也非法制造一把枪支,并带领民警至陈骏家中找到陈骏,查获其本人与陈骏的涉案枪支。2021年11月1日,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西安市雁塔区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向有 金犯罪情节轻微之意见,认罪认罚,未造成损害后果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辩称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之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条件,但不属于“重大立功”;辩称涉案枪支并不完全符合刑法第125条规定的禁止类 枪支之意见,因本案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 检验方法、论证过程与鉴定结论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故对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为了维护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 、涉案枪形物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涉案枪支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或销毁。


李忠民律师说法:


一、非法制造枪支判好多年

非法制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


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不是上述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诸如游艺运动汽枪、制作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以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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