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葛金兵在西安市雁塔区瓦胡同小区13号楼2单元1701室的租住屋内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售牟利。具体操作模式是:葛金兵从他人处购买到 大量空白的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发票版面电子版,后雇佣人员 (即“小工”)在街头散发“代办发票”的名片,需要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的人员通过微信与其或者“小工”联系,并提供需要开具 发票的单位名称、发票内容、金额等信息,葛金兵通过微信、银行 卡收取费用或者“小工”代收费用后,在上述租住屋内利用笔记本 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以及空白的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法制造相 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使用伪造的各类“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 章”、“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加 盖在发票上,雇佣摩的司机或使用快递将发票送给购买者。自作案 以来,葛金兵非法制作并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约500 余份。2018 年4月27日,葛金兵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租住处查获伪造 发票使用的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打印机一台、空白发票500余份、记录发票销售情况的账本1册、各类印章56枚,并扣押赃款1300元。后公安机关通过葛金兵伪造发票的销售记录 查 到 1 3 家公司相关人员曾经从葛金兵处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发 票,并由此从上述公司会计账本中提取到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 计88份,票面金额累计11964662元。经鉴定,公安机关从上述 13家公司账本中提取的88份发票和查获的空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 票;从葛金兵处提取的印章中有26枚印章(其中国家机关印章17 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9枚)盖印印文与样本对应印文不 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另查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葛金兵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有阻止一名外籍犯罪嫌疑人自杀的行为。
中坤文化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公司经营范围为会展服务、 舞台艺术造型、企业形象策划、动漫设计等,被告人殷子系中坤文 化公司项目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为冲抵公司成本,偷逃国 家税款,被告人殷子通过“代办发票”的名片联系到葛金兵,先后 从葛金兵处购买了57份“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 6575000元。经鉴定,上述57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经税务部 门核查,上述发票中坤文化公司已经作为账务处理,所涉及的费用 已经结转成本,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 得税731237.98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殷子补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27张,补开金额3650048.07元,其余金额未补缴。2018年6月11日,殷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粤港装饰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公司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 园林绿化、运动场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咨询等,被告人覃水行 系粤港装饰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为冲抵公司成本, 偷逃国家税款,被告人覃水行通过“代办发票”的名片联系到葛金 兵,先后从葛金兵处购买了10份“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 额共计3035230元。经鉴定,上述10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经 税务部门核查,上述发票粤港装饰公司已经作为账务处理,所涉及 的材料已经结转成本,分别在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税 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655469.76元。2018年7月23日,覃水行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金兵伪造、擅自制造并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 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殷子作为中坤文化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 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覃水 行作为粤港装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 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 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子、 覃水行所犯罪名成立,唯指控被告人殷子、覃水行个人犯罪及殷子 系情节严重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因被告人葛金兵在制作发票的过 程中使用了虚假公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应该按一个罪名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故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金兵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葛金兵及其辩护人 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金兵的 辩护人辩称葛金兵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葛金兵于2018年4 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不能认定 为自首,但葛金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 处罚;辩称葛金兵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葛金兵在看守所 羁押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有阻止一名外籍犯罪嫌疑人自杀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殷 子的辩护人辩称殷子有自首情节,已经补缴了部分税款,避免了国 家税收损失以及被告人覃水行的辩护人辩称覃水行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且二被告人在本院审理 期间积极缴纳罚金,本院结合被告人殷子、覃水行居住地社区矫正 机构出具的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殷 子、覃水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 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保障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金兵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殷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 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覃水行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 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李忠民律师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管法律处罚的力度是轻是重,我们都不能因为这些而去故意触犯法律,做一个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