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7年9月16日,被害人杨XX通过微信结识女子严XX,次日凌晨,两人相约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雅荷花园过街天桥附近见面。严XX知道杨XX欠其朋友许XX(音)、吴XX(音)的钱,遂将两人相约见面的事告诉了许、吴二人。二人即 乘车尾随严XX一同前往见面地点。严XX与杨XX见面时,许、 吴二人对杨XX进行了殴打。期间,严XX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姚XX,称有男子欺骗其在酒店开房需要姚前来帮忙。被告人姚XX接 听电话后遂带领杨XX(案发时15周岁)、闯X(音)赶赴凤城XX门前,伙同许XX、吴X对杨XX拳打脚踢。随后, 上述六人乘坐出租车将杨XX带至北二环开元路十字东北XX,下车 后被告人姚XX伙同杨XX、闯X以及姚XX的多名朋友再次对杨XX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王XX酒后持折叠刀在杨XX腹部等 处捅刺多下,致其受伤倒地。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杨XX肺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重度失血性 休克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小肠未全层破裂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全身刺创伤后经手术治疗疤痕总长度达61.6cm构成轻伤一级。杨XX之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姚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19日被告人王XX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X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 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XX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向被害人杨XX赔偿7.5万元,并已当庭履行。被害人向被告人王XX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姚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两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使用凶器致被害人重伤二级,两人 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故意 伤害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 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姚XX与被告人王XX系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X起到了主要作用,被告人 姚XX起到了次要作用,应分别按其作用大小来量刑处罚。被告人 王XX、姚XX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表示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向被害 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徙刑一年又六个月。
李忠民律师说法:
一、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5、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