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保险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135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冯某7154.33元、于某42926元,均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其系农业户籍,且无缴纳北京社保记录及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城镇居住也未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仅有房东声明,真实性有待商榷,且加盖村委会印章,不能证明城镇标准。故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北京农村标准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为52980元,不服金额为8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冯某3365.83元,不服金额为3788.5元;于某20195元,不服金额22731元。
刘某辩称:不同意xx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刘某虽为农业户籍,但其生活及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陈x未参加二审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xx保险公司、陈x支付刘某医疗费84756.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鉴定费2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80.33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1060元、营养费2436.8元、交通费1337.24元、财产损失费2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2.诉讼费由xx保险公司、陈x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一、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265973.0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陈x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3364.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陈x给付刘某鉴定费225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xx保险公司仅就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提出上诉,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核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的标准问题。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且应以受害人的情况来确定是按城镇还是农村的标准,并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虽然刘某系农业户籍,但其提交的聘用合同、证人证言、收条、银行流水及居住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其收入来源并非农村土地收入,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处理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xx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