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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获赔30余万元

发布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4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6日22时1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昌金路西XX,被告李某某驾驶吉A5P***号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身体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且丢失。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的伤情为右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累及右侧乳突气房、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右侧耳漏、左眉弓开放伤口、右眉弓皮裂伤、颅外软组织损伤伴异物存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外伤致右耳听力下降、右侧面瘫,建议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遂于2018年12月17日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耳鼻喉科进一步治疗。经鉴定,原告目前右侧部分面瘫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90日。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经查,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未获得赔偿,后委托北京XX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综合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指导受害人做了诉前鉴定并且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诉至北京市昌平区XX,要求被告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律师的努力,不但使受害人获得了赔偿,并且使受害人以外地农户的身份获得了北京市城镇标准赔偿的机会,受害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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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W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