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4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94***的红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XX与博兴XX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姜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高某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姜某某为次要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1mg/100ml。后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北京XX接受被告人及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1、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被告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姜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六十六万零六百九十一元五角(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姜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要点:
1、被告人高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高X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在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被告人高X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