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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同等责任获赔25余万元

发布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1日 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横过马路时,被白X驾驶小客车撞倒,致裘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面部损伤等。

某亲属要求白X承担此次全部医疗费用,可白X辩称:事故是裘X闯红灯造成的,且事故发生后,已为裘X垫付费用合计:41154.16元。面对如此巨额的医疗费,裘X的妻子整日愁眉苦脸以泪洗面。万般无奈下裘X妻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经人介绍,裘X妻子找到了北京XX,在倡信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完全部案情后,立即指导裘X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经鉴定某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伤残(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减退)、一个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言语不清等后遗症),综合路偿指数45%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涉诉事故导致裘受伤、白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涉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事故导致裘合理损失,应当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裘与白平均分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双方事故责任、裘伤残等级等因素酌定为10000元。白垫付费用一并处理,超出交强险外部分,由裘与白平均分担。

综合考虑诉中鉴定意见与诉前鉴定意见关于伤残等级情况的认定意见部分一致,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任等因素,本案诉前、诉中鉴定费由裘与白分担。

最终获赔25余万元。裘某家人很满意并送锦旗以表感谢。

案件要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相关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994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89元残疾赔偿金822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白赔偿原告裘医疗费967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5元、营养费2306.89元、残疾赔偿金122067.50元诉前鉴定费2125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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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W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