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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交通事故无责死亡,保险以及被告赔偿 102 万多

发布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8月3号,在北京市通州区通马路口子村南XX,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UV***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右前部撞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陈XX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左后部。电动三轮车失控后,右前部撞上陆某某头西尾东停放于道路东侧路外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造成其原告陈XX的父亲陈XX死亡。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处理。认定任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责,陈XX无责。经查被告为冀CUV***小型普通客车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两份保险均在有效期间。

北京XX接受原告郝XX、陈XX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其民事赔偿事宜代理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后,原告根据主办律师的要求向法院充分提交了陈XX生前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虽为北京农村户口通过苏律师细心指导原告准备证据、庭审中与法官、保险公司以及被告良好沟通,与保险公司调解获赔XXX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诉讼费、住宿费等各项赔偿事项,另外经过主办律师沟通与被告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获赔12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XX公司强制保险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2万元;

案件要点:

1.充分准备死者生前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被告肇事家属达成刑事谅解协议和和解协议书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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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W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