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1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2日被告胡XX驾驶电动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原告叶XX撞伤。原告叶XX随即被送至北京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行手术治疗,住院7天。2017年11月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2018年4月28日经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被告胡XX是某公司员工,被告驾驶某公司电动三轮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某公司在人保某公司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我所接受原告叶XX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起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被告人保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叶X239165.86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叶X精神抚慰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要点:继子女是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王X之子王X某在王X离婚诉讼中确认由王X抚养,后王X与叶XX结婚,年仅6岁的王X某与王X和叶XX夫妇共同生活至今,叶XX对王X某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了继母子关系,即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王X某作为叶XX的继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被告应当支付叶XX的被扶养人王X某的生活费。法院认定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判决按照被告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从而大幅提高了原告叶XX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