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3月,被告以经商需要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24年5月15日。为此,被告出具了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105000元和25000元),并将其社保卡抵押在原告处,约定原告有权支取卡内钱款用于还款。此外,双方还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还,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并挂失了原社保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陈应达律师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部分款项未转入被告账户;即使借贷关系存在,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认为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无权主张按四倍LPR计算利息。
陈应达律师代理原告后,组织提交了借条、借款人担保书、社保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财产保全担保费收据等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庭审中,律师重点阐明: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及担保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已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实际交付;因被告挂失社保卡并重新办理,原告仅自行支取7000元并另收4400元,剩余118600元本金未还;律师费及保全费有明确合同依据,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出借1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担保书中关于月息2%的约定指向不明,故认定借期内无利息,但逾期利息应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已收取的11400元(含支取及收款)应冲抵本金。被告关于借款用于赌博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