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钱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王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郝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郝X将案涉车辆作价90000元转让给王X并办理转移登记,并于2021年3月向王X发送信息索要购车款,但王X辩称案涉车辆系案外人镇江市丹徒区谷XXX建材厂给予其的奖励。在本案诉讼中,王X申请证人周某,4、杨某,4出庭作证,但周某,4、杨某,4并非其所述事件的经办人,且该两位证人系从他人处听说该事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该事件予以证实;此外,王X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因其销售业绩突出而由镇江市丹徒区谷XXX建材厂给予其的奖励,至于镇江市丹徒区谷XXX建材厂是否应给予王X奖励,应奖励多少,以何种方式奖励,均不在本案的诉讼范围之内,应另行处理,故一审法院对王X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王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郝X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王X,王X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故一审法院判决王X向郝X支付购车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