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钱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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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钱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朱钱丽,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助理、专职律师,镇江首届八姑娘律师联盟成员、镇***年律师发展训练营成员、镇江律师学院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2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