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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忠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6日|分类:判决书等 |1006人看过举报

汪世忠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恩施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2801行初78号

原告汪世忠,男,生于1941年6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二叉河组村民,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为武,恩施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恩施市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金自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世忠诉被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世忠以双方所签协议尚未至履行期限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世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汪世忠自行负担。

 

 

 

审判长  粟敦燕

审判员  刘彬彬

人民陪审员  胡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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