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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64人看过举报


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

   笔者曾办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当事人的委托时,民事诉讼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且裁定书已生效。鉴于当事人的维权途径陷入了极大的困境,经过认真研究和思考,决定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位当事人在与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其曾以备忘录《关于还建房约定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合同相对方:《备忘录》《关于还建房约定书》四位当事人交付房四套,共计480平方米,另交付二套商铺共计120平方米。   

立案、开庭审理之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由街道办事处与上述原告及其他人等签订三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纠纷。但街道办事处与上述原告及其他人等签订的三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属行政合同,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再次起诉,当时面临两种诉讼路径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仍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在《备忘录》《关于还建房约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加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本身的难度就很大。另外,也没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可了《备忘录》的内容。

如果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也有很大障碍,四位当事人在此之前已经提起过一个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认为是因履行行政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四原告起诉的裁定,且四位当事人均没有对裁定提起上诉,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法院很可能认为是重复起诉,极有可能的结果是不予受理或再次驳回起诉。如果不撤销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定,再次以民事案件起诉的诉讼结果可想而知。

提起行政诉讼可能达不到想要的效果,诉讼请求是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给付责任,立案可能存在很大障碍。但相对于民事诉讼,这条路可能更容易走通。因为,首先生效裁定已经释明本案属于行政合同纠纷,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引,提起行政诉讼无可厚非。退一步,即使认为行政诉讼不能成立,但案件在同一法院,可能使法院作出妥当的解决,找到解决本案的方法。

深入分析和思考之后,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发现,本案应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收到再审裁定书之后,四位当事人撤回了行政诉讼的起诉。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备忘录》的相对方(被告)支付四位当事人四套房屋(共计480平方米)、二套商铺(共计120平方米)的折价款517万余元,并支付房地产评估咨询费1.76万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了四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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