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7日,现住滨东市龙飞镇龙凤村洒石坡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123456789。
被申请人滨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滨东市松树坪国际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23455550325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公交决字【2019】第123456-260022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23455550325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撤销记6分的处罚。
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决字【2019】第123456-260022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撤销记12分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1、2019年12月18日20时35分左右,在呼北线1909公里100米处,申请人张三驾驶出租车(的士)载客,车上共坐了5个大人(含驾驶员)和一个抱在怀里30天左右的婴儿。
2、201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滨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123455550325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于2019年12月18日20时35分,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0元。同时驾驶证记6分。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该处罚决定书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处罚作出时就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
3、本案行政处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当然包括被申请人)、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23455550325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自身也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4、针对同一事实和同一行为,被申请人在已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的情况下,2019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再一次对申请人作出公交决字【2019】第123456-26002242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9年12月18日20时40分,在呼北线1909公里100米处实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同时驾驶证记12分。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该处罚决定书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二、多一个30天左右的婴儿应不属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申请人所驾驶的出租车额定乘员为5人,多一个30天左右的婴儿应不属于超过额定乘员。
2、车上多一个30天左右的婴儿,该婴儿不能独立在坐位上乘坐,必须有成年人抱住才能乘车。
3、额定乘员的规定应是指能独立占用坐位的乘员。
三、本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免票的儿童不算超员,更何况本案为一个30天左右的婴儿,本案载客汽车没有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退一步,即使适用该条后半部分,案涉车辆可载客人数应为:5人+5X10%人=5.5人=6人(四舍五入,因为人为一个整体,没有零点五的人),即5个大人与一个婴儿。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理解和解释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的,按以下规定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本案适用前述两个法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申请人载客没有超过额定乘员。
(2)即使认定超员,也没有超过额定乘员20%,因为超过额定乘员10%是法律明确许可的,计算超员数时,应依法予以扣除法律明确许可的部分。
四、退一步,即使认定本案行政处罚成立,也明显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即合理的比例),显失公平。
综上,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府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滨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后记
因本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驾驶证由A2(处于实习期,且为异地驾驶证)降为B照,申请人缴纳了罚款,并参加了满12分后的学习。律师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后,公安机关完全撤销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并协调异地公安机关恢复了申请人的A2驾驶证,申请人重新拿到了A2驾驶证。最后,鉴于行政复议的目的完全实现,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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