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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1830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6)最高法行他2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单独夫妇违法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研究,现以电话方式答复如下:

关于单独夫妇违法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宜简单以“从旧兼从优”的一般原则予以处理。要充分考虑政策变化、新法实施和地方差异等因素,对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相关决定公布后、新法实施前已作决定,或者新法实施后发现此前违法生育等情形,行政机关酌情减免的,应予支持;各地就此出台具体规定的,可依法适用;办理相关行政非诉案件特别是实施强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负担能力和生活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采取措施或依法中止、终结执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可能采取协调、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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