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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无购房资格,谁来担责?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549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某夫妻二人欲购房,遂至上海某房屋中介公司咨询,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一套二手房,遂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二人委托其居间购买浦东新区某套房屋,并通过中介向出卖方支付购房意向金10万元。后因二人社保存在断缴情况,不符合上海购房资格,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出卖方向其返还了4万元定金,剩余6万元定金刘某认为中介在签约时未查明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应当赔偿其损失。

[审理经过]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刘某夫妻二人在签订居间协议后去社保中心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启示录,发现自己有补缴社保的情况,遂与中介公司的人员沟通,多次向其询问是否补缴也可以,中介人员向其回复“满足60个月肯定没问题”、“我们这边外地人买房子交社保的不只你一个,所以你放心”等。

现购房人刘某认为是由于中介人员的误导导致其对自己是否有购房资格产生误解,故中介公司应当向其赔偿损失;而中介公司认为社保缴费属于其个人隐私,中介公司无法掌握此情况,应该由刘某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该案经历二审审理,一审法院对刘某的诉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刘某又提供了新证据,二审法院在查明后认为:上海市的限购政策系向全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购房人在购房前应该对照自己个人情况以确保自己有购房资格。上海市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要求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本案中刘某直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月后才了解到自己社保断交、补缴的情况,其对自己购房资格的误判存在过错。而房产中介公司应当提供专业的指导,其中就包括对购房资格的审查。且上诉人在明确告知其社保有补缴的情况时,其仍回复“没问题”,最终导致刘某对自己购房资格误判,从而与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对此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上海市一中院判决中介方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房产律师网常越律师在此奉劝各位购房者,即使目前对购房需求是刚需,也不能仅凭借中介“忽悠”就头脑一热立刻签合同,在签合同之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要就是要对照上海限购政策或该区的限购政策查明自己是否有购房资格,笔者在实践中还遇有中介公司承诺帮购房者办妥社保记录,最终导致购房者违约并赔付高额违约金的情况,都是属于没有提前核对好相关信息的情况。

其次,由于上海今年1.21出现的房产新政,在购房时还需了解房屋年限,若购买“满二不满五”的房屋,还需在购房成本上加上增值税等相关预算。

若购房中出现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可及时咨询律师,及时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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