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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导致购房增值税增加,谁来承担?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246人看过


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政策第四条规定,调整增值税免征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免征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此政策一出,也就预示着买“满2不满5”的房产增值税肯定要增加,按照原来的计税方式,满2年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实行差额征收,现在新政策是对满2年不满5年的住宅,无论属于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均实行全额征收。

如果在新政发布之时尚未网签合同,那么房产的增值税将按全额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会大大超出买方的心理预算,也由此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在此政策出台后,笔者也接到很多此方面咨询,如增加的增值税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等等。在此笔者分情况来梳理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首先是购房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购房税费增加的,由买方(卖方)承担”,双方按约定履行,不存在履行争议。

其次是没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况由哪方承担,而政策出台后买卖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此时应该由谁来承担增加的税费呢?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应该由卖方承担,但实践中往往会转稼至买方承担,但由买方承担的税费在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其实就已经由中介等机构计算清楚,并且已经计入买方购房的预算中,此时多出几倍的税费,买方自然不愿意承担;而卖方本无需要承担税费,此时让其承担十几万的税费,也变相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卖方自然也不愿意承担,此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呢?

由于审税、缴税结束后才能真正地办理房屋过户,由于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增加的税费,势必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常越律师,上海婚姻房产律师,专注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诉讼经验丰富,欢迎拨打电话咨询:185121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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