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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限购政策(上海1.21政策)突降,导致解除购房合同,买方需承担违约金吗?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39人看过


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俗称:“一二一政策”,其中最主要的两条切中了房屋置换及炒房热的要害:三、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四、调整增值税免征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免征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该政策一出,引起非常多的纠纷,特别是很多正在交易中的买卖双方的矛盾显现,上海市房产律师常越律师接待了非常多的相关案件的咨询,在此以案件为例,解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王某与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购买于某徐汇区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也支付大部分房款,后限购政策出台,王某因不符合限购条件,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房产也无法过户,于某见状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称因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王某遂提起反诉,称,因房价大涨,现在解除合同自己将承担重大损失,要求于某向其支付一部分补偿。

[律师分析]

因上海1.21政策的出台,很多原本有购房资格的人变成了限购对象,导致一个尴尬的情况是,很多人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房子一夜之间无法过户,这时买卖双方就会产生争议,那么,买方因为临时出台的政策原因无法购房,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很多咨询的当事人也会问这个问题,常律师给出的回答是不需要支付。合同解除系因政策变更导致的,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里面卖方还存在一个风险,那就是遇到房屋价格大幅上涨的阶段,买方如果此时解除合同,是会遭遇一个差价损失的,这个损失是可以要求卖家根据公平责任予以补偿的,像上述案件,最终结果是法院认定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房屋房价上涨涨幅较大,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卖方对买方进行一部分补偿。

常越律师,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专注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诉讼经验丰富,欢迎拨打电话咨询:185121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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