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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疫情期间工资这样发放!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61人看过

      劳动者及企业在疫情期间都面临新的挑战与问题,首当其冲就是工资发放问题,其次还有公司解散如何支付员工补偿金,员工在家工作是否应当足额支付工资,公司是否可以以年休假、事假方式要求员工请假以不支付工资等等问题。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做出了解答,以下,由常越律师分析如下:

首先,对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还是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条是什么意思呢?《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讲的都是无过失辞退,也就是劳动者无过失,只是因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单位需要裁员,因此而做出的辞退员工的决定,在疫情期间,这种理由的辞退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单位还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员工并且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次,企业由于疫情的影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的,但是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了,企业仍然停工停产,则要分情况来判断,如果企业停工但是员工仍然居家办公或者以其他方式正常提供了劳动的,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没有提供劳动,那么企业也应当发放生活费。

以上,就是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相信通过上述讲解,企业及员工都对此有了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如果还存在其他疫情期间劳动方面的问题,欢迎直接与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常越律师联系。

                 ―――――本文由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常越律师整理编辑,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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