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作为离婚律师,不仅需要牢牢掌握新规定、新动向,更要研究法院对该问题是何看法,是如何考量各种因素在财产分割中所占比例,如此,才能给当事人以更明晰的答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款项支付首付款,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该房屋会被法院判归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实践中,离婚一方当事人最纠结的是,怎样才是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未得到房产一方到底能够得到多少赔偿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二人婚后,不管是一直用夫妻一人的收入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均支出一部分钱用于偿还贷款,只要是婚后该房产一直在还贷款,就可以认定是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结婚后至离婚前这段时间偿还的贷款均属二人共同还贷部分;
其次,该笔补偿到底怎么算呢?我是取得房产一方,我需要支付给对方多少补偿呢?或者我是未能取得房产一方,我可以主张多少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呢?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公式,也就是以你们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再乘以该房产的增值率。比如,夫妻二人结婚了3年,共同偿还了36个月贷款,那么在这36个月内所还款项就是你们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增值率,也就是离婚时的房价,比上购买时的房屋总价(此处的总价即为:购买时的标价加上总共应还贷款利息再加上各种税费等),如此,便可算出贷款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再除以二,就是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如此一说,大家是不是都明了了呢?从此,打离婚官司再也不是一笔糊涂账,知道自己能拿到哪些份额,且能准确预知法院裁判方向,这才是一个合格离婚律师的准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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