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制度的初始阶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
——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7月)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法》(市府97年17号文)、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市府97年44号文)、《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实行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市房地局2000年30号文)
二、房屋拆迁制度随经济形式而变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
四点变化:
1、强调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
2、将被拆迁人限定为房屋所有人;
3、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
4、明确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
最突出变化:“数人头”+“数砖头”
三、房屋征收制度再完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
变化:该《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0日)
变化:强调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参与征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