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经常有规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其未成年子女所有,等孩子成年后,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在这种案件中,常常暗藏风险:跟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之后因种种原因拒绝将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协议。
在离婚案件中遇到这种情况如何“解套”呢?
首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一方要求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留给孩子,等孩子成年后再过户给他,这种想法是非常朴素也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变数和风险非常大,信誓旦旦的婚约尚可轻易推翻,难道口头达成的协议在之后几十年的岁月里就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吗?所以,我们会向当事人给我们站在专业角度的建议:房产不分割可以,但是一定要将这个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以防对方日后撤销赠与。
其次,那么,如果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直接将这项要求写进离婚协议书中,根本没有公证或通过律师咨询过,日后反悔的一方就一定能推翻当初的赠与吗?也不尽然是这样的。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要权利尚未转移即可,因此未作公证的赠与合同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当事人撤销赠与,当初留给孩子的保障就无从实现。但是另一方面,离婚时的赠与往往是双方在考虑各种因素后登记离婚的,也许同意离婚的条件之一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因此,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合同,而是一种类似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婚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允许其撤销该赠与行为。
虽法院一般会考虑到该赠与行为的依附性质,而不会轻易判决撤销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但还是存在一定风险,若有相关的打算,还是要及时与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从业者咨询,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