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的人身关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保护,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只能自行解决,法院对此是不会受理的,但是二人之间有因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的纠纷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要求法院进行处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如果能证明是个人所有的,那就按个人财产来处理,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所有的,那就按共同财产来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可根据相应情况给予一方适当照顾。
而同居期间形成的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务等,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三)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非婚生育的子女抚养权,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及双方的抚养能力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