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一般认定为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彩礼呢,是指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表达男方对缔结婚姻的诚意,而给予女方的一些财物。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男女双方未进行离婚登记或者结婚了过了不久就闹离婚,二人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想起来当时自己还带了嫁妆,也要求男方返还,那么,这个彩礼和嫁妆到底是否应该互相返还呢?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返还呢?
关于嫁妆。
需要明确的是,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是赠与行为。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陪送的嫁妆,女方亲属未明确表示是对个人赠与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彩礼。
彩礼的性质与嫁妆的性质不同,彩礼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彩礼的给付受法律保护,如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或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彩礼也应当返还。这些规定无一不表明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特征。
上海法院对彩礼给付返还案件的判决观点认为,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结婚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