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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公案高效辩护判缓

发布者:唐广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1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年*月*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抓获,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广飞,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23)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甲及辩护人李**被告人乙、被告人丙及辩护人唐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8月份被告人甲、乙、丙通过微信群和沈恩冰、吴浩(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上述人员通过微信群从事买卖实名注册微信号活动,甲、乙、丙三人分别从微信群中领取沈恩冰提供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并使用该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微信号,登录一段时间后再将该微信号出售给沈恩冰、吴浩获利。

经核查,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甲倒卖实名微信号违法收入 USDT 币可兑换人民币 201785.7元;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乙倒卖实名微信号违法收入USDT 币可兑换人民币164519.51元;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丙倒卖实名微信号违法收入USDT币可兑换人民币 167187 元。

另查明,案发后,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被告人甲、乙、丙全部违法所得;另扣押乙手机82部、电脑两台,扣押丙手机85部,扣押甲手机149部(上述财物均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微信及USDT交易明细、USDT币提现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并出售公民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予从轻处罚。经委托社会调查,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甲、丙辩护人分别所持二人系初犯、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所持甲配合公安机关辨认出沈恩冰,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甲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手机中保存的交易上线“历史”(即沈恩冰)的支付宝所显示照片,并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对沈恩冰进行照片辨认,但因其并未掌握沈恩冰的藏匿地址及联络方式等,未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沈恩冰,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立功的条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立功。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对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根据被告人甲、乙、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人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01785.7元、被告人乙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64519.51元、被告人丙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6718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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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