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20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被告将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某小区(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水电、铺砖、油漆、门框平顶等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按预算清单包工包料形式;第三条(一),工程按预算清单价15%计算,下浮后合同工程款为:XXXXX元人民币。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因甲方原因变更施工合同、变更材料,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根据工程联系单计算。第十条第5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喝额度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100元,工期顺延。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开始进场施工,至2022年6月13日案涉项目基本完工,同年11月正式完工交付业主。然被告仅在2021年9月16日支付31600元,2022年1月28日支付10000元,2023年8月11日支付20000元,还剩964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限被告于2023年8月28日前支付剩余款项XXXX元,被告收到后仍未支付。而后被告向原告承诺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并承担违约金XXXX元,逾期还承担原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然被告在2023年9月28日仅支付了X万元,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未支付。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被告沟通,也多次前往被告公司,最终在开庭前向原告支付完全部款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