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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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10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

20226月初,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投资15600元与被告合作经营木格栅装饰材料业务,并向原告承诺由被告销售木格栅材料,保证每个月保底销售400根木格栅,每根付给原告5元利润分红,即每个月15(715日、815日、915)向原告支付2000元木格栅分红,合作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偿还本金。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原告经营者王XX于20226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600元,然三个月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当时约定每个月向原告支付木格栅的利润分红,也未将本金15600元偿还原告。

同年9月,被告承接了东部新城嘉宸府家装软包工程,需要大量密度板,遂请求原告寻找密度板供应商,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于921日找到案外人吕建波,并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吕建波赊账购买了137张密度板总价8220元,送到被告指定工地。被告亦认可原告采购的密度板价款。

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于202210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款人于XX于2022928日期间:拖欠原告欠款29820元【15600(本金)+6000(三个月木格栅销售利润分红)+8220(密度板货款)】,于20221110日前全部付清。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及垫付的货款。

 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这是执业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代理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用工企业在人事制度上面欠缺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