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10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初,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投资15600元与被告合作经营木格栅装饰材料业务,并向原告承诺由被告销售木格栅材料,保证每个月保底销售400根木格栅,每根付给原告5元利润分红,即每个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向原告支付2000元木格栅分红,合作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偿还本金。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原告经营者王XX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600元,然三个月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当时约定每个月向原告支付木格栅的利润分红,也未将本金15600元偿还原告。
同年9月,被告承接了东部新城嘉宸府家装软包工程,需要大量密度板,遂请求原告寻找密度板供应商,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于9月21日找到案外人吕建波,并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吕建波赊账购买了137张密度板总价8220元,送到被告指定工地。被告亦认可原告采购的密度板价款。
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款人于XX于2022年9月28日期间:拖欠原告欠款29820元【15600(本金)+6000(三个月木格栅销售利润分红)+8220(密度板货款)】,于2022年11月10日前全部付清。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及垫付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