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一为了生产需要,从2021年11月开始,被告一陆续向原告采购铝板用于生产,(具体交易方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一电话或微信通知原告送货,原告准备货物,并向被告一出具销售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易,被告一在收到货物后在每月月底支付款项。)截止2022年11月16日,被告一陆续向原告购买吕板总金额达174889元,然被告一只支付了123923元,剩余货款50966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拒不支付。
【代理】
本人接受委托后,发现只有送货单和发票,部分送货单并不是负责人签名,我查询了历年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交易记录,发现之前的送货单上部分也有驾驶员或员工签名,但是结合发票金额和之前的付款记录均能对应,我就把之前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佐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法院判决】
由于被告缺席,法院通过我提交的证据后最终认定我方事实,判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