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判决前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3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虽然看起来是普通的票据纠纷,但是过程极其曲折,由于出票人系恒大关联公司,还被法官移送至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上诉至南昌中院后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于都某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后,原告通过前手交易合法取得案涉汇票权利。后原告于汇票到期后前申请提示付款,出票人在汇票到期后2022年2月21日签收并将汇票状态变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原告作为案涉汇票持票人仅起诉了其中一个前手江西某公司,未起诉出票人。


而后,该案经过我们充分准备,向法庭阐述票据状态的由来以及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及于后期的观点后,法院全部采纳我们观点,判决江西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律师观点:

持票人在期前申请过提示付款后,如果票据状态属于待签收或者拒付情况下,务必在汇票到期后10天内一定要提示付款。再次拒付后,三天内务必进行线上追索。这样所有前手及背书人都会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这是执业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代理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用工企业在人事制度上面欠缺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海事海商